鄭文燦貪污案傳證據造假 桃檢:勘驗符合程序

【記者吳靜/綜合報導】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2年。桃園地院最近進行程序準備庭勘驗會議關鍵光碟案,週刊24日報導,被列為起訴證據的會議錄音檔疑似被檢方偽造。該週刊指出,2016年12月13日在市府召開會議光碟案,質疑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在起訴書中直指該場會議是鄭與廖氏父子三人密會,且配合業者先行開發,完全與事實不符,甚至在勘驗該錄音檔逐字稿時,竟然寫下「經勘驗無誤」,有濫權起訴之爭議;對此桃檢24日回應,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是否適法將由法院判斷。
桃檢署最近針對鄭文燦涉貪案召開程序準備庭,近幾次開庭均勘驗市府歷次舉行華亞科技園區開發案會議紀錄光碟,包括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6日幾次會議紀錄,週刊質疑,2016年12月13日在桃園市政府召開,歷時約1個小時,鄭文燦除找來桃園市祕書長、地政局長與產發局長及相關科長與廖姓父子列席與會,但檢方卻在起訴書的證據清單中將此列為重要證據,將鄭文燦在會議上的講話當成涉貪證據。起訴書直指該場會議是鄭與廖氏父子三人密會,且配合業者先行開發,但與事實完全不符,承辦檢察官陳嘉義甚至在勘驗該錄音檔逐字稿時,竟然寫下「經勘驗無誤」,明顯涉嫌偽造文書,有濫權起訴爭議。
針對週刊報導,有關本案起訴書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8之會議錄音勘驗不實,桃園地檢署24日表示,起訴書記載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待證事實為「被告廖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文燦之會議,被告鄭文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之機關會議,而是鄭文燦、廖俊松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本件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錄音內容是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之檔案,檢察官扣押後,由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故檢察官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
桃檢表示,因待證事實係欲證明被告鄭文燦與被告廖俊松有就土地變更事宜進行討論,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檢方強調,檢察官偵辦此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就偵查中檢察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允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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