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愛情騙投資 寄卡淪為人頭戶 新修法人頭帳戶罪最高關5年

【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為有效減少網路詐騙,行政院會於4月12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違者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可處以刑事處罰。
近年來疫情影響,民眾居家上網宅經濟普及,使得詐欺集團利用網路交友,每天噓寒問暖取得信任,再以每月可獲利固定報酬、穩賺不賠之投資機會等話術吸引投資,誘騙民眾將個人帳戶、金融卡寄出,直到被害人經銀行通知帳戶異常才發現被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統計112年4月已受理52件寄送金融卡或存摺案件,另同期間詐騙案件以「投資詐欺」142件為最多,財損金額達2,357萬元。顯示民眾仍相信網路來源不明的信息,將個人金融卡寄出後淪為詐騙集團假投資犯案的人頭帳戶,俟「人頭帳戶罪」立法通過後,經裁處告誡後可處以刑事處罰。


近日霧峰分局接獲李姓民眾報案,在網路上認識香港美女網友,每天傳送關心訊息取得信任,並告知欲來臺灣開設美容院,可共同投資,但需李民寄出金融卡方能存入外匯款項,李民不疑有他,直到接獲通知才知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已有贓款16萬餘元匯入,並遭銀行設定為警示帳戶,不僅愛情、金錢兩頭空,還要擔負刑事責任。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提醒民眾不要輕信「網路」所傳來路不明的投資管道,標榜「穩賺不賠」、「保證獲利」的投資方案就是有詐,而寄出個人金融卡或存摺,不但成為詐騙集團的工具還需擔負刑事責任!本局為提升民眾識詐觀念及防詐意識,已加強市府各局處跨部門合作,成立「打詐臺中隊」,運用各種管道宣導民眾防詐資訊,如有任何疑問,也可直接撥打110或16詢問,一聽二掛三查證,保護自己免遭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