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為市府派出機關 非隸屬局處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台中市內目前有29個行政區域,市府表示,台中市各區公所(和平區公所除外)置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市府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各區公所為市府之派出機關,非台中市政府任一局(處、會)之附屬機關。

民政局指出,按地方制度法第55、58條,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及任免。另按「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8條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2條等規定,臺中市各區公所(和平區公所除外)置區長,承市長之命,兼受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本市各區公所為本府之派出機關,非台中市政府任一局(處、會)之附屬機關,依現行法令,台市各區公所為本府派出機關,直接隸屬本府,與各局(處、會)無上下隸屬關係,僅於業務範圍內(含民政、衛生、環保、消防、社會福利、公用建設、農業等),對各區公所有直接「業務監督關係」,其就各自業務範圍專責分工,彰顯行政效率與區級治理能力。

至於區長的相關職權,按「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衛生及圖書館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公立托兒所、區清潔隊及工務大隊,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之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應適時移轉指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