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接獲報案,文昌東十街有一起機車交通事故;警員陳志恩到場了解,事故發生前張姓女騎士(79年次)騎乘機車沿文昌東十街往青島路4段方向行駛,在打了左方向燈要轉彎時,突然遭後方相同方向行駛的黑色機車追撞,男騎士撞車後應聲倒地,但起身後就立即騎著機車離開,男騎士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留在現場報警處理,涉及肇事逃逸。

黑色機車騎士詹姓男子(63年次)經員警通知到案說明稱,當時因為感冒身體不適,欲趕回家拿健保卡前往醫院看醫生,而且認為自己是自摔,並沒有與前方機車發生碰撞,所以就沒留在現場等警察到場;由於有熱心民眾提供事發過程行車紀錄器影像,詹男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違規事證明確,員警依法予以告發。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縱然無人受傷仍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自認為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若真的有急事需要離開,也要提供聯絡方式以及獲得對方同意才能離去,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除了原有的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受罰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如果是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