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接獲報案,前往興安路2段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機車騎士林女(64年次)表示,她牽車要使用時發現車體受損,雖然停放位置看不出哪裡不一樣,但因為車體有受損,所以還是決定報警,尋求警方協助。
警員劉冠廷到場後檢視附近商家監視器發現,114年10月11日18時8分許,1部原本停放在林女機車旁的自小客車在起步時,自小客車的右前方不慎撞到林女的機車,造成機車及招牌架倒地,雖然駕駛劉女(48年次)有下車將機車及招牌架扶起,但是卻沒有報警處理,隨即開車離去。

劉女到案後表示,當時認為機車倒地的損害不嚴重,所以沒有報警,然而員警告知劉女,本案劉女除了會收到罰單外,還可能因為肇事逃逸面臨吊扣駕駛執照的結果,劉女才知道事態嚴重,悔不當初。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縱然無人受傷仍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自認為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如果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除了原有的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受罰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如果是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