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峰分局查獲賭博機房及毒品案

【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5月9日16時20分霧峰分局與刑事警察局偵辦網路賭博案,經掌握林嫌(75年次)等人涉嫌從事網路博弈代理商事證,於上述時、地,持臺中地院搜索票共2張執行查緝。

查獲網路博弈代理商林嫌等2人,查扣現金新臺幣300餘萬元、筆電1臺、手機9支及三級毒品K菸548支等證物。

犯嫌均坦承經營網路博弈代理商招攬國內及國外地區不特定民眾參與網路賭博,初步清查近1年賭資達新臺幣2億6,000萬元,另林嫌坦承持有三級毒品K菸,惟對毒品來源交代不清。

查獲現場疑似有偵查隊同仁在場,引發媒體質疑本分局有疏縱人犯或包庇的部分,霧峰分局澄清如下:
一、本案執行搜索前,先行派員前往現場勘查,期間疑似見到林小隊長,惟現場無處可供監控,勘查人員旋即返回分局報告現場狀況,隊長下令出發搜索,並未因有疑似林員在場而中止行動,搜索過程中亦未見林員在場,且全案順利破獲並查扣相關贓證物及逮捕嫌犯。
二、本案雖順利破獲,惟本分局為協辦單位,且本案目前尚擴大偵辦中,不宜發佈新聞。
三、林員當(9)日配合他單位執行專案勤務,從未經手本案,且本分局清查相關執行搜索勤務人員之line、IG、FACETIME、MESSENGER、電話通聯等均未有與林員對話或簡訊紀錄,林員對本案搜索時間、地點完全不知情,未有洩密情形。
四、經查搜索現場雖設有監視器,惟僅有即時監看,未有錄影存檔功能,且經檢視嫌犯手機及登入監視器系統,僅可即時觀看無法回放歷史影像,現場監視器無被格式化情事。


五、經查林員因偵辦案件與嫌犯接觸後相識多年,知悉嫌犯為特定交往對象,仍經常前往該處所卻未向本分局報告,顯見過從甚密;林員勤務時間擅自離崗,除違反勤務紀律外,同時非因公涉足不妥當場所,並與經營職業賭博業者接觸交往,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等相關規定,就其整體違失合併考量其行政責任,加重處分,予以記一大過懲處,並調整服務地區及改調行政警察職務。
六、林員搜索當天曾前往該處所,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目前尚調查中,如查證屬實,本分局絕不護短,嚴懲以待,將依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