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查獲一條龍環保犯罪集團並提起公訴

【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芫○公司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乙案,查獲本件污染面積達 3 萬 3605 平方公尺。本案經偵查終結,認被告芫○公司及其負責人林○吉、仲介、地主、司機等11 人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同法第48 條及刑法第 190 條第 1 項、第 2 項公共危險、同法第 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不法犯罪所得 8335萬 1805 元及貨運曳引車、半拖車等相關犯罪工具,同時建請法院綜合犯罪情節,從重量處適當之刑。

該案係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7 日下午 4 時許,透過檢警環林聯合查緝小組通報資訊系統之平台,知悉臺中市清水區有土地遭不法人士進行開挖並注入傾倒不明強酸廢液致生污染土壤及水源等情事後,台中地檢署第一時間即指派陳祥薇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立即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派員至現場,除同步啟動污染應變處理,以防止廢酸液持續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外,更迅速查獲被告即李姓司機、陳姓車主及陳姓土地承租人等人,經檢察官於同年 10 月 8 日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陳○洋(車主)禁見獲准,另被告陳○文(土地承租人)具保新臺幣 5 萬元並限制住居,被告李○維(司機)則限制住居。

為深入追查不法以遏止污染危害繼續發生,遂再由檢察官召集台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稽查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等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擴大查辦,分就數位採證、不法所得分析查扣、廢棄物來源、棄置地點、車輛、污染調查等面向進行分工,經綜整既有證據過濾分析及確認本案強酸廢液之來源為址設桃園市觀音區之芫○公司後,陸續發動以下數波行動:
(一)於 111 年 12 月 8 日針對芫○公司之廠區、辦公處所等處進行搜索,並認負責人林○吉、施○祥涉嫌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二)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經循線查獲本案另一司機許○忠後,復於 112 年 1 月 4 日,會同司機許○忠、李○維指認本案廢酸洗液之其他棄置點,包括桃園市新屋區、苗栗縣三灣區、臺中市大里區,並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親率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稽查大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專案小組成員,並會同苗栗縣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2 年 1 月 17 日,沿苗栗縣三灣鄉中港溪下游河床,往上游徒步溯溪 3 公里始查獲非法棄置地點,並發現中港溪之河川已經傾倒之廢酸洗液染紅約 3 公里長,污染甚為嚴重。
(三)為澈查本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與專案小組再於 112 年 2 月 13 日,至芫○公司進行第二次搜索,透過數位鑑識所有扣案手機資料及對話分析後,於 112 年 2 月 17 日、3 月 21 日,查獲兩位司機邱○偉、楊○政到案,順利完整破獲本案之再利用機構、仲介、土蟲及土尾之一條龍犯罪結構集團。

 

檢察官於偵辦期間更主動召集專案小組成員及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等單位進行跨區回復原狀整合會議,確認本案之污染範圍及環境回復費用後,第一時間即分別針對負責人林○吉、施○祥所有動產、不動產向法院聲請財產扣押裁定獲准(共 5659萬 8454 元),具體實現法務部指示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政策,使企業不再心存僥倖,以此種破壞生態永續手段獲取暴利,並造成生態環境難以恢復之損害。

被告等人係長期密集犯案,渠等之犯行橫跨 3 縣市,污染範圍廣,且傾倒之廢棄物為具腐蝕性之強酸,污染地下水、河川及土壤等環境,情節及惡性均屬重大。台中地檢署嚴正呼籲環保犯罪集團切勿心存僥倖,針對任何破壞生態環境之不法行為,將迅速、嚴厲偵辦,決不寬貸,以維護生態之永續,捍衛國土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