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上路首日 中警加強稽查

【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行政院於111年11月11日公告,總統府於111年5月4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其中原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應掛號牌上路、駕駛人需滿14歲及投保強制車輛責任險等列為重點項目。


本局為讓民眾清楚瞭解新法上路,相關應注意事項,製作「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導DM卡片,並輔以(英文、越南、泰國及印尼)等4國語文版,要讓來臺辛勤工作的外籍移工,可以藉由閱讀該國語文的宣導DM,更加快速瞭解最新的法令規定,促使外籍移工們能遵守交通規則,以保障大家行的安全與權益。


此次對於在新法上路(111年11月29日)以前所購買的「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還是可以在道路行駛,但於新法施行2年後(113年11月30日以後)將以第71條之1第1項第1款(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舉發,最高可開罰新臺幣3,600元以外,且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亦將依同條例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


新法規實施日起,本局全力配合臺中市各監理機關辦理「監警聯合稽查」勤務,在臺中工業區、潭子工業區及大里工業區加強執行及宣導新法相關規定,並取締民眾未戴安全帽、載人、闖紅燈、酒駕、改裝與超速25公里以上等易違規行為。統計本(30)日配合監理機關聯合稽查勤務取締未戴安全帽7件、載人20件、闖紅燈12件、酒駕1件,拒測1件及變更安全裝置13件等違規共計54件、另向民眾與外籍移工宣導騎微電車應注意避免違規等事項共計250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表示,關注市民「行」的安全,我們比誰都在乎!經分析本市交通事故案件之發生,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雖自行車的事故,目前非屬重大肇事主因及車種,惟本局為維護所有用路人行的安全,仍將加強執行取締工作,針對本市民眾駕駛微電車違規情形,持續勸(宣)導強度及執法密度,以「宣導為主,取締為輔」為主要執法圭臬與執法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