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 勞工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依法應放假

【記者詹姆士熊/台中報導】下周六11月26日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勞動部日前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並照常給付工資;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原本就得行使投票權,不另行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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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保障勞工行使公民權利,所稱投票日放假「一日」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另投票日休假是為讓勞工可於投票當日行使投票權,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調移。

勞工局說明,如因業務需求,雇主徵得具投票權的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除須在不妨礙勞工投票前提下,出勤時段工資計算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如在原屬勞工工作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實際工作時間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出勤8小時為例,若勞工前3小時先去投票,再出勤工作5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

投票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第二類,如在原屬勞工休息日出勤,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以勞工投完票後出勤工作5小時為例,則前2小時加給1又3分之1,後3小時加給1又3分之2工資。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的權利,依法於當日給假給薪,因此,若事業單位違反法令,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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