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拒測吞18萬罰單 警:新法實施後還會吊車牌

【記者熊元驥/台中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所警員施志賢於111年2月7日13時許,執行水湳所轄內中清路段守望勤務,於中清路與經貿一路口執行交通稽查,發現有一車輛臨停於紅線上,施員感覺怪異遂上前查處,接近該車便聞到周圍飄散著濃濃的酒味,走近一看,駕駛甚至還面露紅光,滿滿的酒容酒味,因此施員遂請該名自小客車駕駛進行酒精測試。惟該名駕駛還辯稱:我沒有喝啦!我沒有喝啦!由於酒味實在是太濃,於是施員詢問該名駕駛,到底是什麼時候喝的?喝多少啊?該駕駛這時道出:是昨晚喝的啦,沒喝很多啦!


施員向其告知酒後駕車的相關權利後,查證該名駕駛的身分,彭姓駕駛先試圖向求情,但求情無效後,轉採消極的不配合態度,在施員告知該駕駛人拒測的相關規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的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如果拒測,將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彭姓駕駛聽完施員所告知的事項後面露難色,自知難逃施警法眼,選擇拒測接受最高罰緩,施員依規定開出拒測的告發單。


第五分局分局長林沐弘呼籲民眾酒後寧可搭車或請人代駕,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自恃稍事休憩便能退酒開車上路。尤其111年1月24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新增處罰規定,將來公布實施後,汽機車駕駛人有酒測拒測情形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不可謂不重,請民眾不要心存僥倖,請勿酒後駕車。

111年1月24日通過新修正之酒駕規定,其中第35條第9項新增拒測可吊扣汽機車牌兩年,待行政院公布實行日期開始實施
條文參考如下:
第35條第9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