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動保法修法 棄養寵物最高罰100萬、虐待動物最重關5年

【記者李瑞華/綜合報導】行政院會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重點包含強化飼主責任、提升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精進寵物產業管理,以及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要求寵物遺失須於5天內申報,否則視為棄養,同時大幅提高棄養罰鍰,最重將達新台幣100萬元;此外,草案也明定以暴力等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1/2;另外,收容所安樂死條件文字這次也明確化,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強化飼主責任重點,包含一,為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棄養寵物,任意送交政府機關處理,未來,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若未符條件就送交者,視為棄養。農業部在院會後記者會解釋,過去常有人將寵物直接丟在收容所門口,造成麻煩,因此未來必須與收容所人員面對面完成交付,避免構成棄養。
二,為避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查動物保護案件時,飼主屢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動物的事實,或藉以規避稽查、取締,因此草案明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的翌日起5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遺失,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視為棄養動物。
三,根據草案,棄養寵物將從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調整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保護動物,並遏止虐殺動物案件發生,草案也增加虐待、虐殺等刑責,現行虐待動物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高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現行虐待動物致死必須是致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才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整為以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1/2。
針對寵物產業管理,為促進產業透明化與合法化,草案也強化特定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對商用犬、貓的源頭與流向管理,並提高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業者的罰鍰,包含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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