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幫寧/台中報導】隨著健康意識提升,愈來愈多民眾透過保健食品或維生素補充營養,但部分業者卻違法於網路平台販售高劑量維生素產品。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高劑量維生素依規屬藥品管理,禁止於電商平台販售。自113年至今,食安處已查獲17件違規案件,違規者多為自日本購買高劑量維生素後上架網售,違反《藥事法》規定,合計裁罰金額達新臺幣54萬元。
食安處說明,維生素產品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超過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方可販售。經統計,113至114年間查獲的17件違規案件中,業者均未具藥商資格,卻將高劑量維生素以保健食品名義於網路販售,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安處特別提醒,即使取得藥品許可證,藥品仍不得於網路平台販售,違者同樣依法裁處。
另針對民眾自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攜回國內使用,食安處提醒應遵守入境攜帶數量限制:每種藥品不得超過12瓶(盒、罐、條),總數不得逾36瓶;如有超量需求,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供自用,不得轉售或轉贈他人,違反規定亦將依法處分。
食安處呼籲,民眾選購營養補充品時,應詳閱產品標示及每日服用劑量,避免誤將藥品當作保健食品,或違法從事網路販售行為。市府將持續加強稽查與宣導,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與食品衛生。如需查詢維生素相關法規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