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

【記者盧世光/台中報導】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當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5日審查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當天雖初審通過,但全數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後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主持的朝野黨團協商無共識下,吳宗憲宣告依規定送院會,而全案列為5月17日、5月21日、5月24日、5月28日院會的討論事項。
院會處理時,歷經4天3夜的表決大戰,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委挾人數優勢,多數條文按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

立院三讀-立委行使

在人事同意權部分,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三讀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1條部分,通過民進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規定,同意權行使的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