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篩過期半年內仍可用 李中批破壞民眾對有效期限認知

【記者李瑞華/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李中日前在市議會警消環衛業務質詢,抨擊中央衛福部,將快過期的快篩試劑分配發送到各縣市藥局,媒體上還有專家說,過期半年內,還是可以精準判讀,這嚴重破壞民眾對「有效期限」的認知,是典型的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市議員李中表示,民眾對有效期限的觀念,是政府透過數十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普及,但現在中央政府竟然為了消化快過期的快篩試劑,硬是把這些試劑用免費的名義塞給各地的藥局,讓藥局經營業者陷入短期內需處理完畢的困境、苦不堪言,而民眾也對於專家說過期半年還有效的說法,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混亂不已。

李中說,依照藥事法第21條,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係屬劣藥。藥事法第90條又規定,供應而陳列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李中問衛生局長,快篩試劑過期算不算劣藥?到時候要不要去稽查?查到了要不要處罰?藥局業者會不會成為中央政策的直接受害者?

李中表示,如果快篩試劑經過專家會議,就能予以延期並使用,那食品安全區塊,是不是也會被民間業者拿來要求食安處比照辦理,以後只要逾有效期限,就請衛生局召開專家會議,那豈不是沒完沒了,衛生局有那麼多的人力可以負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