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莉莉賄選案通通無罪 藍批地院罔顧事實、曲解法律
【記者劉幫寧/綜合報導】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均無罪,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30日表示,本黨團尊重司法,但臺南地院判決無罪之理由,罔顧事實、曲解法律。
蔡育輝表示,起訴書所載之B折扣(可幫忙跟建商談打折)、C經費(若投票予邱遭開除黨籍,4年後參選贊助經費)、D薪資給予(4年後若落選,支付4年議員薪資)皆遭都被視為「閒聊」,即認定該等利益之承諾與議長選舉無對價關係,實有經驗法則之判斷。
蔡育輝表示,判決理由片面接受被告之「政治換票」說法,然而,選前均已預見跑票之國民黨籍議員必將開除黨籍,選後跑票之國民黨議員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亦無換得任何利益,且若非有A、B、C、D等4項保證堅定李鎮國之投票意向,並以副議長職位利誘,邱莉莉、林志展無法確定取得李文俊、李鎮國及張世賢之支持。
蔡育輝指出,本件正副議長賄選案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無須陳報法院認可關聯性,該判決已超越法律規定,輕率排除部分監聽譯文,更擴大法院職權,打擊檢調單位長期蒐證之努力成果。
蔡育輝並表示,本案受命法官審理111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時,即因屢次不當壓抑被告辯護己罪之發言自由,並判處被告三個月有期徒刑,惟經上訴後遭臺灣臺南高等法院逆轉判無罪,並在判決書上糾正該法官,謂「法官更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回頭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相形之下,本件判決是否亦係回頭擁護臺南盤根錯節之光電、爐渣、槍擊,或為賄選行為搽脂抹粉,應受社會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