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台電、彈劾4人送懲戒法院

【記者張品君/台中報導】針對民國110年5月13日與5月17日停電,監委蔡崇義5日表示,513因人為誤操作而引起接地故障、517因單一機組故障而限電,監院通過糾正台電,彈劾相關人員,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110年5月13日大停電,台電執行6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實施長度長達5小時,引發民怨;4天後的5月17日,台電再因興達機組故障停機,在晚間實施分區停電。
監察委員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透過新聞稿指出,台電公司為執行興達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分4階段提升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的設備、線路容量,但運維單位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高屏供)在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期間,未依規定標示、上鎖,並關閉其操作電源。

110年5月兩度停電-監院糾正台電、彈劾4人送懲戒法院

監委說,再加上綜合研究所受託完工竣驗,領班欲操作隔離開關3542,未依規定會同有關人員,轉動現場控制箱解鎖鑰匙,同時解鎖隔離開關3541情況下,致生三相接地故障,引發興達機組跳機等連鎖反應,而被迫在110年5月13日實施六輪緊急分區輪流停電,影響約415萬戶。
監委指出,110年5月17日中午,因興達單一機組故障,雖在同一天的傍晚復電,但當晚仍因抽蓄電力用罄、太陽能發電歸零等因素,實施低頻卸載及一輪緊急分區限電,影響約100萬戶,違反單一機組故障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原則,都有違失。
監察院5日通過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提案,糾正台電公司。另外,經監委調查,110年5月13日停電屬人為疏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且用戶扣減金額達新台幣4億7000萬元,影響產業供電穩定。
監察院4日通過彈劾前台電公司高屏供營運處長吳清木、時任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維護課長潘信志、時任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經理楊宗霖、時任台電綜合研究所電力設備試驗組長陳邁夫等4人,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被彈劾人吳清木綜理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業務,但在隔離開關3541形成「管制點」期間,未監督所屬善盡標示、上鎖、掛牌及巡視等管制責任,防呆機制蕩然,導致因人員誤操作3541隔離開關,而引發5月13日的停電事故,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