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228和平紀念日」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依法給假、給薪

【記者盧世光/台中報導】228和平紀念日即將來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如當日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但應加倍發給工資。另雇主可與勞工協調將228和平紀念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也可依照政府機關行事曆,運用法定8週彈性工時規定,將休息日和工作日對調,以形成連假。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局說明,228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勞工如為月薪制,雇主應加發給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不論雇主與勞工約定薪資是按時或按月,都應遵照此規定。另雇主如於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將228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進行調移,則228當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工資無需加給,但仍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意即須明確指出何一國定假日與何一工作日互為調移,以保障雙方權益。

勞工局提醒,許多事業單位休假比照政府機關,依勞動部105年公告,凡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可運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週期內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跟進實施以形成連假,如以今年228和平紀念日為例,將2月18日休息日與2月27日工作日對調,即形成4天連假,使勞工獲得充分休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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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權利,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不論工作態樣,都應依休假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運用勞工局網頁(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查詢各項資訊,也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市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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