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勞資和諧迎好年

【記者李瑞華/台中報導】元旦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感謝勞資夥伴過去一年為台中經濟發展締造佳績,今年台中多項經濟指標全國第一,促進勞動環境正循環。勞工局也提醒雇主,元旦為國定假日,應依法給薪給假,以保障勞工休假權益。

臺中市勞工局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元旦是法定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今年元旦適逢星期日,若適逢勞工例假日,非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得使勞工出勤,另雇主應給予勞工再補假一日,補假日由勞資雙方議定。

張局長指出,若勞資雙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於明年1月2日(周一)補休,也無不可,但此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出勤日、休息日、例假、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請雇主遵守相關給薪給假規定。

元旦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勞工局提到,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勞工權利,事業單位不論是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但都適用上開休假規定。另外,明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提升,月薪從現行2萬5,250元調至2萬6,400元;時薪也由168元調至176元,雇主應遵守法令,落實照顧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說明,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元旦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