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鍾東錦辦公室批檢淪特定政黨工具

【記者劉幫寧綜合報導】苗栗地檢署20日對縣長當選人鍾東錦,與大湖鄉長謝姓落選人及林姓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對此鍾東錦辦公室聲明感到非常遺憾,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委請律師對苗栗地檢署,表達嚴重抗議。


苗栗地檢署表示,檢方14日偵結起訴,指控選舉期間擔任鍾東錦、大湖鄉長聯合競選總部的陳姓主委及2名樁腳,在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選舉「四合一」,涉及現金買票,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20日針對鍾東錦等3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
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因此檢察官既已認定陳等3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又身為鍾東錦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鍾東錦辦公室則發表聲明表示,針對苗栗地檢署的作為,感到遺憾,認為苗栗地檢署有淪為,為特定政黨服務的工具之嫌;因陳姓被告,雖在選舉期間,掛名擔任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但其與鍾東錦並無實際往來,況且苗栗地檢署在前次記者會中,清楚表示與鍾東錦候選人無關,沒想到檢察官竟未秉持無罪推論之原則,還對鍾東錦當選人提當選無效訴。
所以苗栗地檢署涉嫌有利用司法迫害人民,企圖藉此影響選舉結果,嚴重侵害中華民國民主法治之人權,鍾東錦辦公室將委請律師依法提出答辯維護權益外,還會蒐集相關證據,向監察院檢舉苗栗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並表達嚴重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