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薪資揭示 中市府提醒不應含加班費

【記者吳靜/台中報導】雇主在徵才時,薪資資訊有時刊登「含加班費」,以致求職者在選擇職缺時,不清楚實際薪資如何計算。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示相關事宜,職缺薪資揭示須符合經常性薪資範疇,不得含加班費,以符合法令規定,並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可以知道最低起薪金額,據以評估是否前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

中市府提醒雇主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即使公司需經常性加班,仍不得將加班費合併計入經常性薪資揭示範圍,依就業服務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含加班費、差旅費、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等。因此,公司徵才廣告如以「含加班費」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將不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

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

勞工局提醒,揭示薪資注意事項,包含透過公開徵才管道,如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或張貼在營業場所外的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職缺的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採用月薪核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如「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且需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度與條件。

勞工局說明,雇主如需了解更多薪資揭示資訊,可至勞工局網站(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61032/Lpsimplelist)下載查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及「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或洽詢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607。

徵才廣告經常性薪資揭示不應含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