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無辜、非常遺憾也難以接受

【記者盧世光/綜合報導】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遭控其國立台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台大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校方今認林智堅抄襲余政煌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並經教務處核定。對此,在野陣營喊話退選,林智堅召開記者會表示,非常遺憾也難以接受。他說,若當時指導老師陳明通向他要2月1日的初稿,他不提供,「我們就不會坐在這裡,哪來的抄襲?」「民調是我提供的,如果沒有民調,余先生如何完成論文?」「我覺得我非常無辜,實在是一個受害者。」


台大發布新聞稿指出,關於碩士畢業生論文涉及抄襲的學術倫理案,經審定委員會認定余正煌先生的論文並無抄襲情形,而是林智堅先生抄襲余生的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生碩士學位,並經教務處核定。台大強調,學術倫理與誠信是學術研究的基本要求,台大堅持此一標準,不會含糊以對,以維護立校近百年的學術名譽。
林智堅委任律師團針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有關林智堅碩士論文案所涉學倫會之審定、組織及程序不符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等,發表聲明部分內容如下:
一、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無論按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均明定抄襲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而就本案是否構成抄襲而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自屬應經依法組織之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所認定之結果。詎本件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院長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前揭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之結論,並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其未經調查、審定在先,違背保密義務公開評論本案在後,已非單純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而係有偏頗之實,無可期待其能維持本件程序之公正客觀處理,依法自應迴避,否則,由有偏頗之實的召集人,召集所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整體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慮。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先生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之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先生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有失公正。行政程序應以公正、公開、透明為原則,採取不公開之秘密處理程序,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屬例外,而基於「例外從嚴解釋原則」,其保密之對象應僅限於「外部」不特定人員,不及於參與程序之「內部」特定人員,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的比例原則。基此,學倫會踐行秘密調查及審定之程序,仍應揭露審查委員會之組織過程及遴聘之委員名單予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而當事人應保密不對外公開之,縱有對當事人加以保密之必要,至少也應設有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之配套,以擔保其秘密組成之委員會有可信且有效的適格性與適法性。
四、學倫會之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