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檢舉新制上路,警民攜手護交安

【記者熊元驥/台中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將於本月30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分為兩大類:「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動態違規部分為駕駛人不當行為(例如不使用燈光、危險駕車、超車、闖紅燈)等項目,以及對於檢舉同一車輛於同一連續違規行為未逾六分鐘或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時,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靜態違規部分為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處所之違規停車,如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因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新制正式施行,市警局調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網頁(https://suggest.police.taichung.gov.tw/traffic/),在違規事項欄位採下拉式選單明列46項可檢舉之違規法條與違規事實。

此外,民眾如發現於紅(黃)線、人行道等處之違規停車,雖然不再開放民眾自行舉證檢舉,仍可透過110報案專線檢舉,由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執行取締,即時排除違停車輛恢復交通順暢。呼籲民眾勿有不理性、針對性及報復性的報案行為,並以嚴重危害道路交通行車秩序之違規行為優先,讓警力達到最有效的運用。
臺中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對於修正道交條例明定檢舉項目,以及針對連續舉發予以限制,對於改善民眾浮濫或挾怨報復檢舉等情形有正面助益,能針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現場稽查取締者有所規範,警方也呼籲民眾不要貪圖一時方便而違規,遵守交通規則維持良好的行車秩序,才能守護民眾用路安全,防制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