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代收垃圾」服務? 新型環保犯罪手法 中市環保局籲民眾勿觸法

【記者張品君/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近來查獲不肖業者在各大社群網站刊登廣告招攬生意,提供「台中代收垃圾」等服務,卻以低價承攬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僱請員工或工讀生配合環保局垃圾收運時間,將廢棄物交給環保局垃圾車,而數量龐大或營建事業廢棄物,則載往偏僻區域隨意棄置,或以焚燒、掩埋等非法方式處理,不僅造成環境污染,更從中牟取不法利益。環保局表示,業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責規定,後續將移送檢調偵辦。

環保局表示,部份業者因貪圖方便、節省開銷,便將廢棄物交由來路不明的清除處理業者,誤以為廢棄物交付清除即無責任,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工商場(廠)產出的廢棄物,應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若違反規定,委託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清除改善。如受託清理廢棄物業者未妥善清理,任意棄置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委託者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不可不慎。

環保局指出,這些未領有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不肖業者,逕自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將廢棄物從產源收受後,僱請員工及工讀生配合環保局各區清潔隊沿街或定點收運垃圾時段、地點,再將廢棄物轉交給垃圾車清運,或棄置於杳無人煙的重劃區、河川地、山區等地方,造成環境污染。

環保局提到,針對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業者,若經環保局查證違法行為屬實,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6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外,另涉行政刑責部分,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長陳宏益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貪圖省事,不僅違法受罰得不償失,更危害居住的家園。民眾如有廢棄物清除處理需求,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wcds.epa.gov.tw/WCDS/default.aspx)查詢合法清除處理機構協助清理;若發現環境污染情形,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66666電話或環保局報案專線04-23280380檢舉,環保局將迅速查辦,以維護大台中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