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不取貨有罪? 中市消保官:消費者可於到貨前退訂

【記者熊元驥/台中報導】網購收到賣家傳訊「惡意棄單不付款,小心吃官司」、「訂貨不取,將提告詐欺及毀損罪」,買家心驚驚:「網購不取貨,會有罪嗎?」

聖誕節將近,不管是買禮物送親朋好友或參加交換禮物活動,網購都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中市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

網購不取貨有罪-中市消保官-消費者可於到貨前退訂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同樣地,收到商品前,亦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買賣雙方若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處理。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的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消保官何怡萱說,雖然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衍生的民事爭議、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也並非全無影響。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查明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需求再購買,才能買得開心又安心。

消保官再提醒,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對賣家的說詞有疑問,可以手機或市話撥打1950洽詢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切勿片面聽從賣家要求,就倉促付款取貨或轉帳匯款,讓辛苦的血汗錢成為詐騙集團的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