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環保局訂營建廢棄物處分原則

【記者陳俞融/台中報導】近年棄置營建混合物案件漸增,但中央尚未訂定相關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作為裁處依據,對此,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長陳宏益指示環保局依循此類棄置案件判定,率先全國訂定「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適用行政處分原則」,規定瀝青混凝土類、玻璃類、雜質類的混雜比例為10%、2%、2%,一經查獲違反比例,即移送地方檢警機關偵辦。

中市環保局人員至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機構採樣分析

陳局長表示,108年邀集都發局、土資場業者、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專家學者等研擬初步營建混合物判定原則後,到台中合法營建混合物處理機構會勘及採樣,依據實作分類後的土石產品分析混雜比例結果,訂定台中市環保局「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適用行政處分原則」,該原則於去年2月20日正式發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去年6月11日開始執行。

中市環保局人員藉由採樣分析研擬相關判定原則

環保局以案例說明,去年6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保七總隊)至清水區甲南段土地稽查,發現該處遭棄置8袋營建混合物,袋內夾雜土、石、磚、瓦及石棉瓦片等廢棄物,且根據保七總隊提供的錄影檔及照片,發現民眾駕駛小客車至該處棄置廢棄物,環保局稽查人員依「營建混合物混雜比例適用行政處分原則」,判定該棄置量已超過規定比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6條第4款規定,從重裁處最高罰鍰6萬元至30萬元,並函請地檢署依法偵辦。

陳局長強調,對於棄置營建混合物案件市府從嚴認定,讓合法民間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有所保障,此原則去年開始執行迄今共移送3件,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遵守相關規定辦理營建混合物清除、處理相關作業,共同維護台中市容,市府將持續加強營建混合物棄置稽查及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