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新」「刑法」「肇事」定義不清 「法務部」修法185之4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記者岳中興/台中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刑法185之4條」做成釋字777號解釋,宣示「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定義不清違憲、立即失效!「法務部」因應釋憲進行修法,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法定刑除舊法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並就情節輕微者,增列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草案20日預告14天蒐集各方意見。


原「刑法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102年修法後,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累犯,就算情節輕微法官減刑後仍須入獄,不得易科罰金。有多名法官及當事人對該法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在108年5月31日做成釋字777號解釋認為,發生車禍不論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一律用「肇事」來涵蓋,這樣的法律條文不是民眾所能理解或預見,由於「肇事」的文義違反法律明確性,是「違憲」且立即失效,未來只能用故意或過失有無來判定其責任。
「法務部」因應大法官解釋進行修法,認為了讓交通事故的傷者能獲即時救護,避免其他死傷擴大,所以,即使駕駛人與交通事故的死傷沒有故意或過失,駕駛人還是不能離開,否則就是修正草案中「逃逸」的處罰範圍。
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沒有急需就醫必要、沒有自救力,且駕駛人在逃逸後一定密切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進行其他必要措施,抑或駕駛人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進行其他必要措施,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所以增列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