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交通卡違法轉讓 依法究責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台中雙十公車優惠市民限定,自元旦起開始實施。但是網路社團卻出現有網友發文表示,要購買已經綁定好的市民卡。有議員憂心,若真的有人用別人的卡片搭乘公車,可有稽查機制?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冒充台中市民違法得利,已明顯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又詐欺得利罪未遂犯也處罰。

網路出現有人要收購已綁定的交通卡。

  市議員羅廷瑋表示,市民綁定悠遊卡上面並無身份辨識的相片,而乘客上下車刷卡也是在那幾秒之間,最近有許多非台中市民打電話到服務處,說沒有公車優惠苦不堪言,這樣一看的確有需求才會被有心人士想利用,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到底有沒有可以稽查的機制? 否則非市民盜用別人的卡片一樣享有優惠,豈不是壞了市府的初衷!

  羅廷瑋要求交通局儘速出面說明公車優惠卡可能被盜用的預防方案,也要公開呼籲買賣公車優惠卡有可能會觸法,以杜絕這種歪風。

  市府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市民限定」交通卡僅限本人使用,經查獲轉讓、出借、冒用、盜用他人交通卡情形,將依規定取消乘車優惠至少一年並依法追究責任。

  葉局長強調,為避免冒用交通卡情況,交通局將不定期透過交易資料稽核或實地查核,依「台中市交通卡作業要點」規定,如經查獲將交通卡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自查獲日起取消其乘車優惠一年,遭查獲第二次者取消其乘車優惠三年、第三次以上取消其乘車優惠五年的規定;此外,出借、轉讓、冒用及盜用他人交通卡牟利或惡意破壞交通卡應用系統者將依法追究責任,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這有詐欺嫌疑,冒充台中市民違法得利,已明顯觸犯刑法。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藉此而獲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又詐欺得利罪未遂犯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