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訂「萊劑用藥殘留量」 李天生批市府「零檢出」淪為一場騙局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立法院於去年12月24日修訂食安法,新增豬隻的萊劑殘留量,民進黨李天生議員8日指出,市府修正「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大幅提高檢舉獎金;該獎勵辨法係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裁罰標準,而立法院已經修訂食安法,「萊劑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才列入重大反違反食安案件,因此市府揚言「零檢出」根本是一場騙局。

中央自元旦起開放萊豬進口,各豬肉攤商紛紛貼標示自保。

李天生指出,獎勵辨法第三條「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殘留萊克多巴胺或其他乙型受體素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項規定者」,才屬於重大違反食安案件;而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第四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台中市規定瘦肉精零檢出

李天生說,立法院於去年12月24日修訂食安法,新增豬隻的萊劑殘留量,分別為肌肉及脂(含皮)0.01PPM、肝臟0.04、腎臟0.04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則為0.01PPM;由於中央訂定有上述安全容許標準,地方必須據此進行取締裁罰,讓市府「零檢出」淪為一場騙局。

李天生質疑,如果有民眾提出檢舉,市府將依何種標準進行取締裁罰?如果堅持零檢出,並不符合食安法規定,如果依「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裁罰,則和中央法規抵觸,日後民眾還得面臨追繳獎金。

此外,李天生認為,市府加強稽查萊克多巴胺,依「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而「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卻依食安法規定辨理,兩項法規中取締萊劑殘留量標準不一,將造成執行困擾。#

市府衛生局表示,「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自106年就已增訂豬肉及相關產製品的瘦肉精「零檢出」,執行至今已超過4年,且獲7成市民支持。然而,中央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行政院並於去年12月31日函告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零檢出」相關規定無效,對此,市府深感遺憾、無法認同,將對行政院函告無效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並與台中市議會共同研擬對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提起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