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壞他人機車未報警就離開  吃上3000元罰單

【記者范姜豪/台中報導】發生交通事故即使有禮貌也還不行!莊姓男子會車的當下不小心撞倒路邊停放的機車,他把機車扶起後離開現場。車主報案,警方約談得知男子雖非故意,還是不免被開立一張3000元罰單。

監視器清楚錄下撞車的鏡頭

臺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接到一女子報案,指機車被撞壞,其中右煞車手把斷裂、右側車身有磨損的痕跡。

員警黃士紘通知肇事的莊姓騎士到案說明,警方解釋:「發生車禍沒報警處理而離開,是會被處罰的」。

交通分隊長李建興表示,車禍報警的目的有二:1.請警方到場蒐證與賠償2.雙方處於公平的立場。因為不知道對方損失的價值多少,「自己覺得沒怎樣,對方不見得認為沒關係」而離開現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這宗小車禍事件,雙方已達成和解,修車費用800元,只是莊男要額外多付了張3000元罰單。